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9號原告 劉羣峯 被告 黃丁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112年1月10日裁定補正,逾期未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羽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