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泓裕李光明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及異動索引資料。
二、債務人即繼承人李泓裕即李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 李奔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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