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宏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0至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⑴以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以101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以101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⑷以101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⑴、⑵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⑶、⑷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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