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T.G.JBEHEAN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穎甄 被告 江宇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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