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