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 翁武誠
方圓融 詹前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湘惠
楊書豪 原告 呂宜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被告 黎沅通
黎美瓛黎 張美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複代理人 姜禮禧 被告 黎傳良
黎盈利 黎伊珊 黎育維 黎育伶 黎萬群 黎萬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黎萬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協同兩造所整理不爭執事項第十一、十二項明顯與土地謄本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