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黃秀女選任辯護人蘇明道律師(扶助律師)選任辯護人 錢冠頤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黃秀女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上午8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292號前,欲起駛做迴轉,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且汽車迴轉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晨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起駛向左迴轉,適有告訴人陳柏宇駕駛機車815-HFJ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肩膀擦挫傷、左下肢擦挫傷、右膝擦挫傷及右手掌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