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送達代收人 姚清勝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田秀妹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29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