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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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林榮貴
林榮進 林榮爵 林茂盛 林煥章 林朋輝 林進池 林志成 林晋財 林源泉 林淑芳 林宛柔 林津名 林錦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樟 等71人間確認派下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 林燕龍 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之原告林榮貴等14人所佔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祭祀公業林燕龍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並以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為依據,按照上開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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