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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