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債權人 黃添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本代替)。
㈡提出被繼承人 張金玉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被繼承人張金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債權人並提出於狀尾蓋有全體繼承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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