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61號聲請人 胡榮展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家親聲字第七五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一0七年六月五日訊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為瞭解107年6月5日上午9時20分起訊問內容,關於證人 廖振盟 之證言與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9號事件中所述親身見聞事實是否相符,以為維護聲請人自身法律上之利益,為此,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揭事件之當事人即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