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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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債務人 陳若喬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同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25,416元,共清償72期(最後一期清償25,357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公告並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84.91%),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權比例:15.09%)。是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已獲可決,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