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建民 被告 曾士勇 (原名: 曾英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建民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13號,被告曾士勇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