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亞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亞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亞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104年10月20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5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4月22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0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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