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霖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霖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起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於106年8月4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