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應付保保護管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金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金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金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3年3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於民國108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7年1月18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本院於107年3月30日以107年度原簡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分別於107年2月1日及107年7月3日確定,併經本院於107年7月2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號定應執刑有期徒刑3年3月,亦於107年7月30日確定,受刑人於107年2月13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9年9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8月18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3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庭法官吳宗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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