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台中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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