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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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尤素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1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7月9日起至108年10月28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二、查債務人尤素伸於民國99年6月28日邀同案外人 周富教 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7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9年6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
1.2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3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計至民國108年7月8日之違約金1,035元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證物2: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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