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附件:
(一)債務人張美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0日止累計17,307元正未給付,其中16,584元為消費款;72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