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台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內文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原支付命令內文中關於「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原支付命令內文中第三項應予刪除。
原支付命令內文中關於「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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