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292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

被告 劉華南

訴訟代理人 鍾蘭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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