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柒日,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經各該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其餘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幫助詐欺││├───────┼─────────┼─────────┼───────┤│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96年3月25日│96年4月上旬││├───────┼─────────┼─────────┼───────┤│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670號│87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211號│96年度易字第203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9日│9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2211號│96年度易字第2037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96年11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1項、│││││第3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合│已減│││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5485號│76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