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价文(已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死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102年9月12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8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3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价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1日10時許,行經南投縣○○鎮○○路○○○○號敦和國小校門口前,發現少年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所有橘紅色腳踏車1輛(係於102年6月26日6時20分許後某時點,在臺中市○○區○○路與六股路口附近遭不詳人士竊取,車身黏貼有編號Z0000000000號防竊貼紙)停放上址,見無人注意,遂以徒手騎乘之方式,竊取該部腳踏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
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价文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4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3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2年7月16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0
2年7月18日死亡等情,有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16日投檢邦敦102速偵338字第12978號函所蓋本院收文章、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於102年9月12日逕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並為被告有罪判決之諭知,尚有未合,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第一審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
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