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3日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等,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前揭犯行,其所宣告之刑雖均經減刑,惟該案關於沒收之諭知,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98號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