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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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王盈嵐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枝福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經以原告先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後,尚應補繳2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康紀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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