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慶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慶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慶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6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慶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2月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6月6日以102年聲字2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18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本院於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1年8月16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3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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