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喬鵬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喬鵬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喬鵬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30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4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4月,其中有期徒刑7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於97年1月14日判決確定;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4年9月18日以104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10月19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於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8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5年6月20日裁定確定。受刑人於104年8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18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732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732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