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康清煌┌──────────────────────────────────────────────────────────┐│本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天佑 │林天佑│99年6月2日││200,000元│No00000000│││││││││││├─┼───────┼───────┼─────────┼─────────┼────────┼────────┼──┤│2│ 潘志芳 │潘志芳│99年6月2日││500,000元│No00000000│││││││││││└─┴───────┴───────┴─────────┴─────────┴────────┴────────┴──┘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