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竊佔」應更正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據上論結欄內關於「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應更正補載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誤載為「竊佔」及據上論結欄內漏引動產擔保交易法三十八條,應予更正補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