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請人乙○○
2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84年度繼字第119號、第120號、第121號、第122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請人乙○○
2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84年度繼字第119號、第120號、第121號、第122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