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