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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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債權人 郭繼堯 債務人 陳彥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零捌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0000000││6月15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彥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00000000││6月21日起│││││元│││││├──┼────┼─────┼──────┼──────┼───────┤│003│新臺幣│陳彥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214948元││9月10日起││││││││││├──┼────┼─────┼──────┼──────┼───────┤│004│新臺幣│陳彥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200000元││7月18日起││││││││││├──┼────┼─────┼──────┼──────┼───────┤│005│新臺幣│陳彥竹│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26000元││2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