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俊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俊清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7行「徒手以右拳毆打 林郁廷 臉部2、3拳」應補充更正為「徒手以右拳毆打林郁廷左側頭部2、3拳」。
㈡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莊俊清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9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見本院卷第4-14頁)。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理性溝通,僅因工
作細故與告訴人林郁廷發生口角爭執,即恣意傷害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實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實施傷害之手段,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卷第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甘股
107年度偵字第14846號被告莊俊清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俊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傷害之故意,於107年4月2日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與三民路交岔路口附近某處,因不滿雇主林郁廷指責其於應屬工作時間之11時30分許,即提早外出吃飯,並要求其交還林郁廷提供員工工作上使用之車輛等細故,怒氣陡升,徒手以右拳毆打林郁廷臉部2、3拳,致林郁廷受有左耳疼痛之傷害,經在場之 林昱仁李子文 加以攔阻,始逕行離去。
二、案經林郁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俊清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郁廷之指訴及證人林昱仁、李子文在警詢之證述內容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及刑案現場測繪圖在卷可稽。告訴人因被告之傷害犯行,致其左耳附近疼痛,經至沙鹿童綜合醫院
2度求診後,雖因外部無明顯傷勢,故無相關書面足以證明其所受之傷害,然人之身體經他人徒手猛力毆擊,因而受有疼痛之傷害,符合一般生活經驗,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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