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低收入戶卡、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同意書等影本以為釋明,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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