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家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凱蓁 (原名 曾姿倩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