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馮政元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書狀內表明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