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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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恩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恩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