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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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參萬元│0000000│││1│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