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胡舜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鈞院105年度上字第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上訴人,因與該案被上訴人 江于屏 (即 江秋金 )間尚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鈞院107年度上字第39號)進行中,為後續訴訟之參考,聲請本院交付本案訴訟105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分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有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上字第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05年5月31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該案訴訟已於105年8月18日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裁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34頁),而聲請人遞狀聲請之日期為107年5月1日,核計上開期間,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定之「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另聲請人續遞狀改稱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云云,仍不能解免其逾期聲請之違法。更惶論其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與本案訴訟有何關連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