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馬康玲
丙○○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9月2日與原告訂立以信用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國際信用卡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3年12月3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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