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江峻毅 債務人 楊素貞
一、債務人江峻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江峻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素貞負清償責任,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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