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王美惠 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双福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双福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3│ 野村 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4│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5│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6│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7│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