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 羅詠晴 相對人 陳柔伃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4年6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9月4日,經登記在案。㈡民國105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3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3月9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㈡民國105年8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28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3月9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八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文英││58││20,983│100000分之131│├─┼───┼────┼────┼────┼────────┼─┼──────┼───────┤│2│高雄│鳳山│文英││58││20,983│0000000000分之││││││││││1846│├─┴───┴────┴────┴────┴────────┴─┴──────┴───────┤│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686│文英段5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81.29│陽台:9.21│全部││││││012層樓房│合計:81.29││││││├───────────────┤││││││││建國路二段61號12樓│││││││││││││││├─┴──┴───────────────┴──────┴───────┴─────┴──┴─┤│備註:共有部分:文英段00000-000建號45,028.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6747│文英段5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8.20│陽台:9.21│10000分│││││012層樓房│合計:88.20││之13│││├───────────────┤│││││││建國路二段73號│││││││││││││├─┴──┴───────────────┴──────┴───────┴─────┴────┤│備註:共有部分:文英段00000-000建號45,028.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