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83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㈠被告丙○○先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與匯通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通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與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十五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二十一、二十二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匯通銀行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國泰銀行又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更名為國泰世華銀行。截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零八百五十九元未繳付,其中本金為二十九萬一千八百三十一元。
㈡被告另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申請代償卡,由世華銀行於同年月三十日代付其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信託部之信用卡欠款,約定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六個月內以年息百分之六點四、第七個月起以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收利息(前十二個月另按月收取手續費一百十元),上述期間期滿,則更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收利息。世華銀行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與國泰銀行合併,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更名為國泰世華銀行。截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止,帳款尚餘七萬三千四百七十七元,其中本金為六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元。
㈢被告又於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貸款三十二萬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利息,分六十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一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利息。依約定條款第四、五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截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止,帳款尚餘三十萬六千九百九十七元未繳付,其中本金為二十八萬八千五百九十五元。
㈣綜上,被告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止,帳款尚餘六十九萬一千
三百三十三元未按期繳付(含信用卡帳款金額三十一萬零八百五十九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三十萬六千九百九十七元及代償金額七萬三千四百七十七元),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一份、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二份、代償卡申請書影本一份、約定條款一份、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影本一份、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一份、信用卡系統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二份、信用卡對帳單影本一份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前段之約定:「因本
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商務卡申請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一份、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二份、代償卡申請書影本一份、約定條款一份、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影本一份、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一份、信用卡系統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二份、信用卡對帳單影本一份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十九萬一千三百三十三元,及其中本金六十四萬九千四百二十四元部分自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