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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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 張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慧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㈠起訴狀上被告張家慧之泰國真正住所或居所;㈡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英文或泰國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張家慧為泰國籍,且已出境,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家慧之泰國真正住所或居所,且未附英文或泰國被之相關譯本,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