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余秉豐 被告 范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預估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70平方公尺(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9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3,000元【計算式(270㎡x1,900元)=5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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