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黃茄豪 被告 劉士煌
楊語晶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劉士煌、楊語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