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廖麗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廖麗圓│台灣企銀南投分行│109年8月4日│100,000元│AJ0000000│├──┼───────┼─────────┼──────┼───────┼─────┤│2│廖麗圓│台灣企銀南投分行│109年9月4日│100,000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