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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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41號聲請人 廖玉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森豪 、 張雅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本票裁定聲請狀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元,而附表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二者不一致)。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系爭本票二張票面記載於105年4
月30到期,惟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卻係105年3月30日,似於到期日前為提示)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